索引号: | 01500133/2021-02-0106 | 主题分类: | 变更调查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办〔2022〕106号 | 生效日期: | 2022-12-27 |
关于开展2022年度青海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青海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2〕106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掌握2022年度青海省国土利用变化情况,保持“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的现势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2022年度青海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全覆盖遥感监测,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2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进一步夯实“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工作基础,深入推进国土调查监测工作数字化转型,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二、组织实施
为扎实高效推进调查各项工作,决定成立2022年度青海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调查工作的全面领导,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 罗保卫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 卢晓平 省自然资源厅调查监测处处长
许长军 省地理信息和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副主任
成 员 杨 勇 省自然资源厅调查监测处副处长
吴小忠 省自然资源厅调查监测处三级调研员
朱瑞珍 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副处长
祁永发 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副处长
孟苏菊 省自然资源综合调查监测院院长
史增祖 省自然资源综合调查监测院副院长
李伟东 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马进全 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
三、进度安排
根据2022年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时间进度,结合我省实际,安排如下。
2023年1月15日前,将正射影像图和年度新增变化信息陆续下发各地。
2023年1月25日前,完成县级外业调查和核实举证工作,以及数据库建设。
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县级成果自检和州级复核确认。各县要100%完成变化图斑核查、数据库质检和整改,并由市(州)级对辖区各县调查成果进行复核确认。
2023年2月10日前,由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省调查监测院分工负责开展省级核查,对全省所有县级变更调查成果进行100%内业核查,并开展外业核查。
2023年2月15日前,将通过省级核查和数据库质检的县级变更调查成果上报国家。
2023年5月15日前,各县根据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反馈的检查意见,配合完成问题整改和完善工作。
2023年8月30日前,组织完成全省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工作和成果检查,并上报国家。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质量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基础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基之举,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秉持“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国家立场,坚持权责对等和严起来”的指导思想,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切实转变观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地完成好各项工作。县级要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同时,要注重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县级调查成果中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补充耕地图斑、涉及一级地类和耕地二级地类的变更总图斑单项差错率均低于2%。
(二)夯实责任、统筹推进
2022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政府部门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林地、草地、湿地等专项监测及生态环境治理、河湖治理等涉及地类变化的变更监督指导及相关衔接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和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厅调查监测处做好年度变更及日常变更调查工作的对接,要将耕地卫片监督、增减挂钩、生态修复、土地整治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辖区各部门,健全工作机制,检查指导工作的开展,对经过县级自检的调查成果开展市州级复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对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变更调查工作的实施,组织调查单位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可靠”的原则开展工作,核实调查底图和行政界线、组织具体调查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和核查等,并对县级变更调查成果签字确认。其中,耕地保护部门要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认真排查整改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调查部门,对2023年2月15日汇交初报省级成果前完成整改,且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仍按耕地认定(二级类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对完成整改但未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按推(堆)土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对未完成整改的,按实地现状变更地类,待整改完成后,纳入相应年度变更调查,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对耕地资源质量成果的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
变更调查单位要在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完成外业调查、举证、数据入库和增量数据提取、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成果汇总等工作,且相关成果需符合调查要求。
(三)完善机制,注重安全
各地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路线图、时间表,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本地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联络与推进,定期上报调查进度及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提交调查成果。要统筹抓好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强保密教育,确保数据资料安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查工作要求,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争取将日常变更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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