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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2-03-0415 主题分类: 耕地占补平衡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2-12-23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2022〕415号 生效日期: 2022-12-23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大通县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承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审查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0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大通县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承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审查意见

青自然资〔2022〕415号  

省政府:

根据《西宁市政府关于大通县2022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承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请示》批办精神,经我厅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情况

经审查,大通县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6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机组项目)被纳入我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项目,并得到国家批准,资金已投放到位,属于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的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条件。

二、意见建议

根据《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允许重大建设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函》(青自然资函〔2022〕308号)要求,大通县政府、西宁市政府已分别在《大通县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承诺落实补充耕地情况表(块状工程)》(以下简称情况表)进行了盖章确认,建议省政府在情况表中的省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一栏加盖省政府公章,并反馈给我厅,我厅将按照程序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进行承诺挂钩,出具承诺挂钩确认单。之后我厅将情况表以及承诺挂钩确认单一并返还西宁市政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组件内容。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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