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2-01-0091 | 主题分类: | 项目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0-20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2〕91号 | 生效日期: | 2022-10-20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水光风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水光风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2〕91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海南州水光风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南政〔2022〕5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共和县铁盖乡拉才村、铁盖村、上合乐寺村,龙羊峡镇克才村、德胜村、曹多隆村和切吉乡莫合村、乔夫旦村、新村及兴海县河卡镇上游村2个县4个乡镇10个村的29.9172公顷国有农用地和0.1587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共计30.075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作为海南州水光风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共和县、兴海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共和县、兴海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共和县、兴海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及时供地,共和县、兴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共和县、兴海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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