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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2-03-0302 主题分类: 乡村振兴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2-09-21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2022〕302号 生效日期: 2022-09-21

关于开展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试点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开展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试点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2〕30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村振兴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试点工作,引导规划师等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基层、服务基层,推动村庄规划编制,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试点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理解规划和参与规划、尊重规划进而高水平实施规划。立足于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和相关高校、技术单位,从国家、省级乡村振兴试点地区中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县(市、区)开展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试点,建立政府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多方协同的全方面、全过程、全周期的乡村规划志愿服务机制,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有效开展,助力基层乡村振兴实施。

二、试点范围

西宁市2个:湟中区、大通县;海东市2个:循化县、民和县;海北州2个:海晏县、刚察县;黄南州1个:同仁市;海南州1个:共和县;果洛州1个:玛沁县;玉树州1个:玉树市;海西州1个:德令哈市。

三、配备原则

(一)县级乡村规划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乡村规划师不少于5人,从县级自然资源、住建、乡村振兴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承担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中征选,形成以一个或几个乡镇、一个或几个村庄为单元的乡村规划师小组,指导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鼓励依托编制单位固定办公场所建立县级乡村规划师工作站(基地),探索扎根化、陪伴化、基地化服务模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挂牌。

(二)市州乡村规划师团队: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按照“一市州一团队”的原则,成立不少于5人的市州乡村规划师团队。成员从市州自然资源、住建、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村庄规划编制单位、对口援青、东西部协作技术单位中征选。

(三)省级乡村规划师团队:由省土地学会、省城乡规划协会具体负责实施。从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省内外高校、地勘部门和在省土地学会及城乡规划协会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中征选不少于5人组成。

四、工作职责

(一)县级乡村规划师:全程参与和指导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参与乡镇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负责针对本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发展定位、整体布局等向村两委、乡镇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对土地、规划政策宣讲、技术咨询和成果解读。

(二)市州乡村规划师团队:从本地区国土空间全域全要素的角度,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对各县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组织本地区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三)省级乡村规划师团队: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协助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业务培训。负责解答各市州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及难点。对各市州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调研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

五、管理方式

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按照“县管日常、市州管监督、省管指导”的三级管理方式进行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

(一)县管日常。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乡村规划师小组的组建及人员考核,考核结果函报省土地学会、省城乡规划协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乡村规划师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工作评价制度,对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在评优等方面优先推荐,对经评选不能胜任或者有重大工作失误等情况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二)市州管监督。市州负责试点地区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组织本地区乡村规划师的业务培训,督促指导本地区乡村规划师工作的有效开展,引导省内大中专院校选派规划等专业人员驻村指导帮助村庄规划编制等工作。

(三)省管指导。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的巡回指导和乡村规划师的业务指导。省级行业学会、协会将机构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考量,适时开展优秀规划案例、优秀乡村规划师评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内大中专院校师生开展乡村规划实践等活动,并在资质管理等方面运用好评选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形成合力,认真推动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试点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住建、乡村振兴及乡镇级人民政府做好规划编制、人员配备、工作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试点地区要不断完善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借鉴省内外已有经验和做法,健全人才队伍选拔、考评、交流培训、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配套政策。

(三)发挥示范引领。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深化、细化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定期组织学习与交流,加强互看、互比、互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加大对优秀村庄规划案例、规划师工作站(基地)及规划师个人宣传并上报省厅。

(四)推进多方协同。负责市州、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单位要积极参与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省土地学会和城乡规划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推进,将编制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情况在年度资质考核中参考。

(五)时间安排。各试点县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本级乡村规划师人员配备情况报市州政府。各市州于10月15日前,汇总各县级乡村规划师人员组成和队伍建设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土地学会、省城乡规划协会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省级乡村规划师团队的组建,并适时赴各市州开展工作。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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