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2-01-0049 | 主题分类: | 工程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7-13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2〕49号 | 生效日期: | 2022-07-13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共和县城政和大街西段道路工程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共和县城政和大街西段道路工程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2〕49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海南州共和县城政和大街西段道路工程用地的请示》(南政〔2022〕3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共和县恰卜恰镇西台村、西香卡村、尕寺村,甘地乡曲什纳村,共和县交通运输局、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城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个乡镇4个村4个国有单位的32.1932公顷国有农用地和0.175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11.766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44.135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后,作为海南州共和县城政和大街西段道路工程用地。
二、海南州人民政府要督促共和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海南州人民政府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海南州人民政府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共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海南州、共和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刘涛副省长对该项目用地“加强指导、加强供地服务、把好事办好”的批示。
六、具体事宜由共和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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