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2-01-0048 | 主题分类: | 工程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7-11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2〕48号 | 生效日期: | 2022-07-1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G213策克至磨憨公路乐都至化隆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G213策克至磨憨公路乐都至化隆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2〕48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G213策克至磨憨公路乐都至化隆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东政征〔2022〕3号)收悉。经审查并报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东市乐都区、化隆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69.2292公顷(其中耕地165.4318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7.47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37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90.8076公顷(其中耕地0.2285公顷)、未利用地1.75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0.6265公顷,共计283.7946公顷建设用地。作为G213策克至磨憨公路乐都至化隆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海东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乐都区、化隆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海东市人民政府要督导乐都区、化隆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海东市人民政府要督导乐都区、化隆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乐都区、化隆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乐都区、化隆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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