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1-01-0078 | 主题分类: | 项目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1〕78号 | 生效日期: | 2021-11-30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华电海西德令哈500万千瓦光储一体化示范基地一期100万千瓦光储及3兆瓦光伏制氢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华电海西德令哈500万千瓦光储一体化示范基地一期100万千瓦光储及3兆瓦光伏制氢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78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青海华电海西德令哈500万千瓦光储一体化示范基地一期100万千瓦光储及3兆瓦光伏制氢项目用地的请示》(西政〔2021〕6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德令哈市柯鲁柯镇克鲁诺尔村和茶汉沙村的10.2482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后,作为青海华电海西德令哈500万千瓦光储一体化示范基地一期100万千瓦光储及3兆瓦光伏制氢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德令哈市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德令哈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德令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该项目经你州发展改革委认定为光伏复合项目,请你州按照光伏复合项目相关要求做好监管工作。
六、具体事宜由德令哈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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