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1-01-0057 | 主题分类: | 城镇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1-15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1〕57号 | 生效日期: | 2021-11-15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黄河苏只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黄河苏只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57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青海黄河苏只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东政征〔2021〕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化隆县、化隆县甘都镇苏合加村和循化县、循化县查汗都斯乡苏志村、循化县水务局黄丰渠管理局的20.2219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将0.2089公顷国有农用地和6.5966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共计27.027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后,作为青海黄河苏只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化隆县人民政府和循化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化隆县人民政府和循化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督导化隆县人民政府和循化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化隆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循化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化隆县人民政府和循化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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