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5-0062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5-22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党〔2020〕62号 | 生效日期: | 2020-05-22 |
中共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成立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成立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自然资党〔2020〕6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事业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抓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及我厅的整改任务,加快解决自然资源领域突出环境问题,决定成立省自然资源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杨汝坤 厅党组书记、厅长、省自然资源总督察
副组长:罗保卫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自然资源副总督察
刘寅秀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站君 厅党组成员、省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
韩生福 副厅级干部
成 员:厅调查监测处、确权登记局、空间规划局、用途管制处、生态修复处、耕地保护监督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总督察办公室、执法局,盐湖管理局、省地质调查局、省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省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总督察办公室,胡永军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我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协调推进、沟通对接、整体调度、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3个专项整改工作组。
(一)盐湖资源开发利用问题整改工作组
组 长:刘寅秀
成 员: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矿业权管理处、执法局、地质勘查管理处,省地质调查局、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盐湖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职 责:按照国家反馈的督察问题,梳理研究整改举措,会同省工信厅、省发改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等相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并推进实施《盐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专项规划》;严格规划管控,进一步优化勘查开发格局,有序投放盐湖资源矿业权,不断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部门开展柴达木盆地盐湖开发利用情况核查,评价资源与产能的匹配性,合理核定盐湖企业产能;进一步加强盐湖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水平,严厉打击各类盐湖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二)祁连山国家公园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未按时完成问题整改工作组
组 长:罗保卫
成 员:厅确权登记局、调查监测处、空间规划局、用途管制处等部门及省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职 责:按照《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青海片区)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会同省林草局抓紧完成区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好验收销号工作。
(三)废弃矿山修复治理问题整改工作组
组 长:杨站君
成 员:厅生态修复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总督察办公室、执法局,省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主要负责同志。
职 责:对已完成工程治理的23处(含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未完成的12处)废弃矿山,因地制宜做好植被复绿;对自然恢复、改为它用、重设矿权等不需开展工程治理的24处废弃矿山,加快开展实地核查,抓紧完成验收认定工作;完善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档案,完成验收销号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自然保护区85宗矿业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同时做好销号备案工作。
各整改工作组在扎实推进各项整改任务的同时,要结合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及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举一反三,以点带面,采取有效措施,系统科学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在吸收借鉴三江源国家公园矿业权退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责任领导:刘寅秀、尚现功,牵头部门:矿业权管理处、生态修复处)。二是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在全面抓好黄河流域重点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同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研究编制《黄河青海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规划》,不断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增强生态系统功能(责任领导:杨站君,牵头部门:生态修复处)。三是稳步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评估和勘界定标工作,结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部署按时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为全省各类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责任领导:韩生福,牵头部门:空间规划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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