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3-0282 | 主题分类: | 地理信息安全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8-06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2020〕282号 | 生效日期: | 2020-08-06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理信息安全“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理信息安全“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0〕28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内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9﹞4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各部门(单位)“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办﹝2020﹞34号)精神,做好全省地理信息安全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20年地理信息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图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遵循“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管出水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二、检查依据
(一)地图方面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地图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
(二)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方面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
(三)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方面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八和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三、检查内容
(一)“问题地图”排查。重点检查重大展会、庆典活动及社会热点事件登载使用地图情况;重点检查国内外有关出版物、学术著作的地图插图的正确性;重点检查新闻报道、网站网页、平面或网络媒体的地图使用情况。将主流媒体网站、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网站、互联网服务网站、微博等登载使用地图情况,机场、港口、口岸等使用地图情况,电商平台、交易会、书店等流通和销售地图情况,进出口地图产品列为日常监管内容,进行常态化执法监督检查。
(二)保密检查。重点检查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重点检查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重点检查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的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情况。将测绘资质持证单位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密管理情况、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进行常态化执法监督检查。
(三)地理信息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将摸排地理信息安全违法案件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列为日常监管内容,,进行常态化执法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清单。对照重点监管内容、日常监管内容,梳理辖区内“问题地图”多发频发领域,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涉嫌地理信息安全违法的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监管对象库,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形成本地区地理信息监管清单。及时跟踪涉地理信息安全、“问题地图”热点事件,以及群众反映、举报的地理信息管理类违法行为线索,根据检查检定情况进一步完善清单。
(二)开展多元监管。针对辖区内举办的展览、展会、会议、比赛、路演等重大活动登载使用地图情况,主动与活动主办方对接,提前介入,防患未然。针对大量、频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追踪涉密成果的使用情况,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针对调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平台、系统开展常态化摸排搜索,联合安全、保密、部队等开展跨部门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互联端登载使用地图、地理信息情况,由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托互联网地图监管系统进行持续跟踪、检定,并按季度向省厅报送检查结果。
(三)加大查处力度。依照检查依据,对涉及“问题地图”和违法生产、保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地理信息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涉及地理信息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件,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安全、保密、部队等开展联动执法。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推进跨地区跨部门协同处置工作,或者报送省厅统筹安排处理,涉及重大案件要及时报省厅。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力度,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活动要求,开展普法答题、拍摄宣传视频、悬挂宣传横幅、摆设宣传展板、大课堂、定向越野等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主动了解、学习及正确使用地理信息的能力。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适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社会公众国家版图意识、地理信息安全意识。
(五)做好公共服务。加快建设健全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管环境,指定保管场所,完善保管设备,健全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开展建设情况测评,积极配合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权力下放,主动做好向本地区有关部门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服务。加大公益性地图编制和服务推广力度,形成地图监管与服务的良性互动,从源头减少“问题地图”。鼓励获取或编制多版本世界、中国、青海省、有关市州标准地图,并在地方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重视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合理规划,精细安排,做好违法案件处理,做好检查结果公示,做好监管数据统计,做好全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梳理工作,请于11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厅地理信息管理处,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底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依据。
联 系 人:陈晓丽 林东
联系电话:0971-6256163(兼传真)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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