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4-0278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9-17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函〔2020〕278号 | 生效日期: | 2020-09-17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228号提案答复的函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228号提案答复的函
青自然资函〔2020〕278号
莫玉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提高乡村旅游发展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保障乡村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适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我厅将继续做好乡村旅游业发展的用地保障服务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0年9月17日
(联系人:闫巍,联系电话:0971-624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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