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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2-04-0207 主题分类: 答复的函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3-08-22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函〔2023〕207号 生效日期: 2023-08-22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244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244号提案答复的函

青自然资函〔2023〕207号

杜卓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门源仙米国家森林公园内达隆沟等沟谷保护性开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机构改革后,由我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在紧密衔接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按照《中办 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的要求,我厅将《青海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2022年9月报批稿)》确定的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包括青海同德石藏丹霞国家地质公园)全部划入了生态保护红线,全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9.6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2.56%。其中,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面积26.76万平方公里,占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90.25%,自然保护地之外的生态保护极重要区面积2.89万平方公里,占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9.75%。2022年我省全面完成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划定成果通过自然资源部质检并正式启用。

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允许开展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需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好国家要求,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落地实施,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向地方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并结合实际明确了相关审查程序。门源仙米国家森林公园内按规定可以开展适度旅游参观、科普宣教等活动,公园内地质遗迹保护、解说系统、基础设施、信息化等设施建设,在符合门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履行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目前,公园内的祁连山国家公园访客中心生态研学旅游基地项目已在统筹协调矛盾冲突的基础上,纳入了门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中,达隆沟、聚阳沟、麻当沟在原有村落范围内,主要利用存量用地发展生态休闲、乡村文化、营地体验等生态旅游。下一步,我厅将根据祁连山国家公园访客中心生态研学旅游基地项目建设情况,积极指导州、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论证工作,待海北州政府提请省政府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并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厅办理相关事宜后,我厅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并及时上报省政府,保障项目依法取得用地手续顺利落地实施。同时,督促指导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祁连山国家公园范围内项目用地监督管理。
感谢您对门源仙米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工作的关注。

               2023年8月22日

(联系人:申永昌,联系电话:139******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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