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1-03-0260 | 主题分类: | 申报材料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1-08-13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2021〕260号 | 生效日期: | 2021-08-13 |
关于对许发春、青海世安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职称申报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的通报
关于对许发春、青海世安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职称申报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的通报
青自然资〔2021〕260号
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2021年8月4日,收到群众关于许发春职称申报材料造假问题的举报信息。为切实维护职称申报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省自然资源厅组成核查组分别赴有关单位,采取谈话了解、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许发春,女,现青海省运输集团南川生产经营公司职工。2019年,以青海世安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身份,申报青海省自然资源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工程师职称资格评审。经查,许发春未曾在青海世安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任过职,存在冒充该企业职工的不诚信行为。许发春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中,提供了《青海省格尔木市黑海东钴多金属矿预查报告》《青海省格尔木市雪山河金多金属矿预查报告》《青海省格尔木市小灶火铜多金属矿预查报告(2016-2017年度)》《青海省格尔木市皮草沟南铜金矿预查2015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安排》等4份业绩材料。经查,许发春未参与过相关地勘项目的工作,存在伪造署名、弄虚作假的不诚信行为。
青海世安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允许许发春以该公司职工身份进行职称申报,企业法人及公司职称申报管理工作人员,为许发春申报职称材料作假提供协助,在其虚假申报材料上签字、盖章,存在审核不严、漠视评审工作纪律、协助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的规定,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诚信承诺书》的承诺要求,经研究决定:撤销许发春青海省自然资源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工程师职称资格,3年内(2021年、2022年、2023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求相关人员责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已发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青海省自然资源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对于不按程序严格审核,漠视或者协助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证,取消其当年核准和推荐资格,当年不得再组织申报评审职称。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青海世安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进行通报批评。
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损害了评审工作纪律,伤害了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各相关单位及个人要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对职称评审工作严肃性和规范性的认识,对职称违规问题实行“零容忍”。对申报人、推荐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例,处理一例,绝不姑息,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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