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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1-11-0098 主题分类: 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发文机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11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1〕98号 生效日期: 2021-12-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21〕9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刻吸取木里矿区非法采煤问题教训,切实维护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三个最大”省情认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并重、预防与查处结合的工作制度,严格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着力构建“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全过程监管执法机制,有效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目标任务,以生态保护优先、绿色低碳发展为导向,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

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全面推动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法有序、科学合理,防止破坏生态环境。

加强严格执法。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从严执法,对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快速查处、依法严惩,做到该立案的立案、该没收的没收、该移送的移送。

注重协调联动。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准入。充分发挥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领管控作用,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核。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出让登记矿业权。

(二)严格勘查开发准入监管。严格落实各级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差别化管控要求,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项目核准、环境影响评价、用地、用草、用林、用水、用湿等准入条件的审查,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按照绿色勘查及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全面推进矿业权招拍挂竞争性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交易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

(三)加强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法律、政策和批复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有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于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的,每年至少实地核查1次;对于列入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至少实地核查2次。在矿业权和国有土地竞争性出让、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资质管理、相关政策优惠、荣誉称号授予、绿色矿山名录管理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四)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开发。各市州、县级政府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发展理念,按照绿色勘查相关规定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对拒不履行绿色勘查管理规定的探矿权人及勘查单位或未履行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绿色勘查要求的矿业权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责任。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新建和生产矿山企业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生产,边治理”主体责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64号),由所在市州、县级政府有计划组织开展恢复治理。政策性关闭矿山及尾矿库治理,由所在市州、县级政府明确矿山(含尾矿库)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并确定治理时限。其他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由项目批准或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六)及时发现核查违法违规线索。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要认真核查、处理和反馈,对于重大、突发、媒体曝光、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线索,核实情况后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适时对各地区矿产资源违法线索核实处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转变检查核实方式,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查暗访或突击检查。

(七)持续深化矿产资源日常执法。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卫片执法“月清、季核、年度评估”工作机制,对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全省各级卫片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赴现场全面核实,实现矿产资源违法图斑核查全覆盖,加强日常巡查,把长江和黄河沿线、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禁勘禁采区、生态红线区等作为矿产执法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八)依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打击无证勘查采矿、越界勘查采矿、破坏性采矿、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防止出现罚款了事、屡查屡犯现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紧盯不放,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重大典型案件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确保依法查处到位。

(九)依法依纪移交移送违法案件。在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469号)、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检会〔2021〕1号),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纠正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对于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等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实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聚焦行政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坚持刀刃向内,及时纠正有关问题,开展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规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市州、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常态化组织开展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清理整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定期摸排梳理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督察和执法监督指导,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建立工作上的贯通机制。

(二)落实联动机制。市州、县级政府要分别明确本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公安、应急等部门矿产资源监督职责,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联合检查,对于违法行为,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予以处罚。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统筹,完善部门之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推进司法衔接。严格落实破坏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积极办理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和公安提示函,强化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有效配合,合力破解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难题。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落实责任、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强化问责,以零容忍的态度快查严处失职失责问题,释放狠抓落实的强烈信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衔接,对矿产执法中发现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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