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1-0083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养老保险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8-25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0〕83号 | 生效日期: | 2020-08-25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109线茶卡至格尔木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109线茶卡至格尔木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83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
国道109线茶卡至格尔木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国道109线茶卡至格尔木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36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乌兰县、都兰县、格尔木市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10.0737公顷(其中耕地105.8628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5.52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7327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053.6939公顷(其中耕地7.4809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2.1348公顷)、未利用地1027.16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5.3711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217.0331公顷作为国道109线茶卡至格尔木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乌兰县人民政府、都兰县人民政府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乌兰县人民政府、都兰县人民政府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促乌兰县人民政府、都兰县人民政府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乌兰县人民政府、都兰县人民政府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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