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2-01-0025 | 主题分类: | 工程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3-29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1〕25号 | 生效日期: | 2021-03-29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G310大力加山至循化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G310大力加山至循化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25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G310大力加山至循化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G310大力加山至循化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362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循化县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49.596公顷(其中耕地129.1662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1276公顷)、未利用地25.45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5.931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30.4488公顷、未利用地15.15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3563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28.946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供应后,作为G310大力加山至循化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循化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循化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督促循化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循化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循化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点击查看:《关于G310大力加山至循化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362号)
2021年3月2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