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1-01-0022 | 主题分类: | 工程建设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3-29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1〕22号 | 生效日期: | 2021-03-29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牙什尕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牙什尕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22号
黄南州人民政府、海东市人民政府:
牙什尕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牙什尕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23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黄南州尖扎县、海东市化隆县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28.042公顷(其中耕地104.9132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2.9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7.930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75.1136公顷(其中耕地0.3228公顷)、未利用地4.61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4978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7.196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供应后,作为牙什尕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黄南州人民政府要督促尖扎县人民政府、海东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化隆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黄南州人民政府要督导尖扎县人民政府、海东市人民政府要督导化隆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黄南州人民政府要督促尖扎县人民政府、海东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化隆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尖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化隆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尖扎县人民政府、化隆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点击查看:关于牙什尕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23号
2021年3月2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