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2-01-0019 | 主题分类: | 扩建工程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3-23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1〕19号 | 生效日期: | 2021-03-23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机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机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19号
西宁市、海东市人民政府:
西宁曹家堡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机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申请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达了《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机场工程)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1〕56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西宁市湟中区土门关年坝村,海东市互助县高寨镇东村、中村、曹家堡村的87.7744公顷(含耕地70.0208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连同21.8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海东河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8.322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17.917公顷作为西宁曹家堡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机场工程)建设用地。由湟中区、互助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湟中区、互助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西宁市、海东市人民政府要分别督促湟中区、互助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西宁市、海东市人民政府要分别督导湟中区、互助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具体事宜由西宁市湟中区、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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