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1-01-0013 | 主题分类: | 土地征收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3-11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1〕13号 | 生效日期: | 2021-03-1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东市乐都区2020年度第四批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东市乐都区2020年度第四批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13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海东市乐都区2020年度第四批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请示》(东政征〔2020〕30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乐都区碾伯镇河湾村、西门村、西岗村的5.01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作为乐都区2020年度第四批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用地。你市要督促乐都区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乐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乐都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乐都区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具体事宜由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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