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1-0110 | 主题分类: |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0〕110号 | 生效日期: | 2020-12-3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2019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2019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110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2019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达了《关于西宁市2019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663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西宁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自然资源部审查,同意将农用地250公顷(含耕地2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办理350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手续。以上共计批准城市建设用地400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00公顷(批准用地情况见附件)。
二、你市要依据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具体用地位置。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服、工矿仓储、住宅等建设。
三、你市要按照规定做好呈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相关工作,呈报方案前,依法履行征地前期有关程序;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要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切实提高供地率和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呈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前,按规定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五、具体事宜由你市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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