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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0-01-0104 主题分类: 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
发文机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29
发文字号: 青政土函〔2020〕104号 生效日期: 2020-12-29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第十二批次)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第十二批次)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104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西宁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第十二批次)的请示》(宁政示〔2020〕4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孙家寨村、小寨村的11.1465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39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1.286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为国有;同青海省家畜改良中心的0.119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12.950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作为你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西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你市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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