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1-0009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1-21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0〕9号 | 生效日期: | 2020-01-2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黄丰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黄丰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9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黄河黄丰水电站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达了《关于黄河黄丰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52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一书四方案”,将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的农用集体所有农用地475.3409公顷(其中耕地133.938公顷)、未利用地23.05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5.645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211.68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9606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61.680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黄河黄丰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具体事宜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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