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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0-01-0035 主题分类: 建设用地、增存挂钩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0-03-25
发文字号: 青政土函〔2020〕35号 生效日期: 2020-03-25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互助县2013年度第五、第六、第九、 第十、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互助县2013年度第五、第六、第九、 第十、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35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撤销互助县2013年度第五、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请示》(东政〔2019〕4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相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同意撤销你市互助县2013年度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青政土函〔2014〕48号、49号、50号、52号)。

二、青政土函〔2014〕47号批准的互助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已供地0.40795公顷,用于西营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关于做好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及变更工作的函》(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19〕18号)明确“已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挂钩实施供地的用地审批备案信息不得撤销”,互助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不符合撤销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不予撤销。

三、你市要督导互助县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做好青政土函〔2014〕48号、49号、50号、52号批准文件撤销后的各项工作。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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