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4-01-0072 | 主题分类: | 城镇村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2024年6月21日 | 成文日期: | 2024-06-21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4〕72号 | 生效日期: | 2024-06-2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兴海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兴海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4〕72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兴海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南政〔2024〕1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兴海县唐乃亥乡上村、中村、下村共1个乡3个村的17.7872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933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连同3.482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共计22.203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提供给兴海县人民政府,作为兴海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
二、你州要督导兴海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兴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三、具体事宜由兴海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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