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4-01-0054 | 主题分类: | 农用地转用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4〕54号 | 生效日期: | 2024-05-1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黄河羊曲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黄河羊曲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4〕54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青海黄河羊曲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南政〔2023〕4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同意将你州兴海县河卡镇羊曲村,加拉确什滩村,曲什安镇才乃亥村、大米滩村、团结村,唐乃亥乡龙曲村、上村、中村、下村、加吾沟村、上鹿圈村、下鹿圈村;同德县巴沟乡加日亥村、然果村、直德村、下才乃亥村、上才乃亥村、班多村、卡力岗村,尕巴松多镇斗后言村;贵南县塔秀乡扎日干村,共计3个县6个乡镇21个村的6.1389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将77.1374公顷国有农用地和4.5840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共计87.8603公顷建设用地,同时收回2276.7440公顷国有农用地、6.335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1394.9623公顷国有未利用地,共计3678.0419公顷国有土地。
将1161.7983公顷集体农用地、69.607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8.607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共计1250.013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呈报国务院审批。待国务院审批通过后,共计5009.7766公顷土地,作为青海黄河羊曲水电站项目用地。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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