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4-01-0051 | 主题分类: | 项目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4〕51号 | 生效日期: | 2024-05-16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东干线公路重要节点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东干线公路重要节点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4〕51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海东干线公路重要节点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东政征〔2023〕3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乐都区雨润镇上杏园村、荒滩村,民和县川口镇米拉湾村,海东工业园区乐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民和县交通局1个区1个县2个镇3个村4个国有单位的7.4706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连同4.322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将0.123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19.888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31.8045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作为海东干线公路重要节点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海东市、民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乐都区、民和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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