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1-0032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3-09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0〕32号 | 生效日期: | 2020-03-09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通县2019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通县2019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32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大通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宁政示〔2019〕5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大通县长宁镇上孙村0.862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作为大通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大通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大通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督促大通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
五、具体事宜由大通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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