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4-01-0011 | 主题分类: | 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2-04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4〕11号 | 生效日期: | 2024-02-04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38线盘坡经大通河桥至热水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38线盘坡经大通河桥至热水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4〕11号
海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国道338线盘坡经大通河桥至热水段改建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北政〔2023〕60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祁连县默勒镇老日根村、海浪村、多隆村、扎沙村,门源县皇城蒙古族乡西滩村、马营村、北山村和祁连县人民政府、青海省公路局、海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青海省三江集团门源种马场有限责任公司共计2个县2个乡镇7个村及4个国有单位的92.8425公顷国有农用地和2.7289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85.658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181.23 0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国道338线盘坡经大通河桥至热水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祁连县、门源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祁连县、门源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祁连县、门源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门源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祁连县、门源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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