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1-0043 | 主题分类: | 城镇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4-02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0〕43号 | 生效日期: | 2020-04-02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河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青海省境内)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河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青海省境内)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43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青海-河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青海省境内)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达了《关于青海至河南正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变电工程(青海省境内)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涵〔2020〕4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州呈报的“一书四方案”,将共和县铁盖乡马汉台村、铁盖村和贵南县森多镇青稞羊村的29.54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后,作为青海-河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青海省境内)建设项目用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州要督促共和县人民政府和贵南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和贵南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促共和县人民政府和贵南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
五、具体事宜由共和县人民政府和贵南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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