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1-0039 | 主题分类: | 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4-02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0〕39号 | 生效日期: | 2020-04-02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39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民和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的请示》(东政征〔2018〕1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民和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的0.4667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民和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民和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三、你市要督促民和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
四、具体事宜由民和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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