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1-0070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7-30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0〕70号 | 生效日期: | 2020-07-30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班多水电站(坝区) 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班多水电站(坝区) 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70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黄河班多水电站(坝区)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南政〔2020〕4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兴海县曲什安镇团结村和同德县唐谷镇青迈村的14.5706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将3.5058公顷国有农用地和3.515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共计21.591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后,作为黄河班多水电站(坝区)建设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兴海县、同德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兴海县、同德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促兴海县、同德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兴海县、同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兴海县、同德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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