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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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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0-08-0004 主题分类: 住宅建设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0-08-20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2020〕4号 生效日期: 2020-08-20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2020〕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限和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依法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镇分批次用地的规定,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西宁市、海东市中心城区的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在审批时要征求意见。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房屋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切实加强规划管控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尊重农民合理意愿。各地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体现地域和农村特色,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的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确保农牧区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超过180 m2/人,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并做好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在审批宅基地时,要统筹考虑规模和布局,并做好与未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需求,并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应保尽保,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一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保障。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及有关费用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原则上从本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挂钩核销;本县指标库中无指标的,可向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申请购买;省级耕地占补平衡交易平台无指标购买的,以省级统筹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符合省级统筹解决耕地占补平衡规定的将给予充分保障,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耕地占补平衡费用。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农民收取。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责,村级两委为主体。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健全管控机制,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巡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对顶风违法占用耕地的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二)严格执行“一户一宅”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各县级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我省的宅基地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要依法认定农村住宅的取得资格“户”,不得以户籍分户作为农村住宅用地取得资格的前置条件。人均耕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三)认真落实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制度

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须在用地批复下发10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农用地转用批复及审批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备案信息系统。若不及时报备,在卫片执法检查中,将按违法用地处理。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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