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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0-03-0304 主题分类: 乱占耕地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0-08-21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2020〕304号 生效日期: 2020-08-21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0〕304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八不准”通知),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八不准”通知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严格整治“八不准”占用耕地行为。立足“耕地”与“建房”两个关键,对照“八不准”要求,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对2020年7月29日 “八不准”通知印发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二、各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保障农村建房合理需求,坚决遏制新增违法乱占耕地行为。涉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执法,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查处整治;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房屋用地执法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查处整治。切实做到分工协作,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三、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联合督查部门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监督检查,依照职责分工,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公开曝光一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将中央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深入人心。强化警示教育,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五、各地要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重点宣传违法乱占耕地的危害性,开展依法整治的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增强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为依法整治营造良好氛围。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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