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3-0027 | 主题分类: | 项目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2-12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2020〕27号 | 生效日期: | 2020-02-12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0〕2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违法用地。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不受近五年平均供地率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由省厅统一配置使用,疫情结束后由省厅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三、创新并完善用地保障工作方式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正常用地审批中,要根据防控疫情需要,通过并联审查等创新工作方式。省厅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并在防控期间暂时取消建设用地会审会等措施加快用地审查报批。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补正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落实好“六稳”工作部署,抓紧做好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持续做好用地保障。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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