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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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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0-03-0171 主题分类: 地质灾害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0-06-16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2020〕171号 生效日期: 2020-06-16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自然资〔2020〕17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技术支撑单位:

进入汛期以来,全省多地降雨较往年偏多。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我省东部地区极端天气可能性大,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进一步加剧,为切实做好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核查工作

《青海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预案》中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通俗、易懂、有效的防灾预案,并对提出的防治措施逐一核查落实,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排查中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安排群测群防、专业监测或排危除险等防灾减灾措施,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

各地要结合汛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进一步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工作,全面梳理、更新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联合技术支撑单位对辖区内所有威胁人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专项核查工作。核查内容主要包括:已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地质灾害体新近变化情况及演化趋势预测、危险区范围变化情况、威胁对象变化情况、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各技术支撑单位应全面收集、分析已有的各种相关调查成果和资料,按照要求实地核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专项检查、核查的业务指导工作,及时汇总整理核查工作成果,更新、完善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

二、全面开展汛期驻守技术支撑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工作,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单位人才、技术、装备优势,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技术支撑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派专人负责技术支撑工作的联络、协调,积极协助解决汛期驻守工作组人员办公、生活场所,尽可能为工作组人员安心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各技术支撑单位要选派精干力量组成汛期驻守工作组,对口服务各市(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条件的可驻守到县(市、区),驻守工作组每组至少安排3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长须安排具有水工环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责任心强、素质过硬、身体健康且能长期适应野外工作的人员担任。驻守时间至少包括6-9月份,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驻守地,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另派相应专业人员替换驻守,并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技术支撑工作正常开展。

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汛期驻守技术支撑工作的全面协调、联络和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并对驻守技术支撑进行业务指导,同时建立汛期驻守技术支撑工作组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

三、切实做好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安排领导带班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工作,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并保持通信畅通。严格执行国家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规定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上报制度;在做好应急值守的同时,要与气象部门完善合作机制,紧密沟通,针对极端天气开展会商研判,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及时向乡(镇)、村负责同志,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发布预警信息,特别要加强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确保预警信息进村入户到人,切实发挥防灾减灾作用。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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