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退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公告
按照《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印发〈青海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8〕961号)的要求,现将退还矿山企业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矿山企业即日起按照《通知》要求于2018年11月底前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对正在利用保证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企业,延期至2019年5月底。
二、申请退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需提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批表、缴纳保证金转账凭证及收款单位收据复印件、企业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审计处办理退款手续。
附件:
1、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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