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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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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 /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1、湖盐、岩盐、天然卤水费率为0.5%。
  2、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费率为1%。
  3、天然沥青、油页岩、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 、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销(含钙芒销)、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费率为 2%。
  4、铀、钍、地热、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费率为3%。
  5、金、银、铂、钯、钌、锇、铱、铑、离子型稀土、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矿泉水费率为4% 。
  6、地下水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不能按照本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对申请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可收取登记费。
  (一)勘查登记费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二类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采矿登记费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三、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费
  省级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对各地质勘查单位采取有偿方式,为委托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实行储量承包(如黄金、白银等)的地质勘查报告进行审批,可收取审批费。
  (一)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费,大型报告7000元;中型报告5000元;小型报告3000元。
  (二)报告类型的划分,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确定。
  四、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一)收集各类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视其工作程度,每份(套)资料的复制工本费标准为:
  1、小比例尺(1/20万一1/50万),400元一800元。
  2、中比例尺(1/1万一1/10万),600元一1200元。
  (二)收集矿产勘查成果地质资料,视其工作程度(阶段)、矿种、规模不同,每份(套)资料的复制工本费标准为:
  1、黑色金属矿产
  (1)、预查及其以下工作程度 300元一500元。
  (2)、普查工作程度 500元一800元。
  (3)、详查工作程度 800元一1200元。
  (4)、勘探工作程度 1200元一2000元。
  2、有色金属矿产
  (1)、预查及其以下工作程度 400元一600元。
  (2)、普查工作程度 600元一1000元。
  (3)、详查工作程度 1000元一1800元。
  (4)、勘探工作程度 1800元一3000元。
  3、稀有及贵金属矿产
(1)、预查及其以下工作程度 600元一1200元。
(2)、普查工作程度 1200元一1800元。
(3)、详查工作程度 1800元一2400元。
(4)、勘探工作程度 2400元一3500元。
  4、化工原料矿产
(1)、预查及其以下工作程度 500元一1000元。
(2)、普查工作程度 1000元一1500元。
(3)、详查工作程度 1500元一2000元。
(4)、勘探工作程度 2000元一2500元。
  5、非金属及其它矿产
(1)、预查及其以下工作程度 200元一600元。
(2)、普查工作程度 600元一800元。
(3)、详查工作程度 800元一1200元。
(4)、勘探工作程度 1200元一1500元。
  6、其它应用型实验、监测、科研成果资料,收取复制工本费(市场调节价)。
  (三)地质资料查询利用收费标准(档案保护费)
  1、查阅公益性成果资料,每份/次20元。
  2、查阅地质矿产成果地质资料,每份/次收取档案保护费50元一100元。
  3、查阅专题科技成果地质资料,每份/次收取档案保护费30元一60元。
  4、查阅土地方面的有关资料,每份/次收取档案保护费50元一100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防治地质灾害、抗灾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地质资料,应向省级地质资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可以适当减免地质资料复制工本费。
  (五)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试行1年,到期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五、土地登记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填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二)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三)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使用国家特制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四)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后营字第76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登记费,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六、征地管理费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2.1%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2.8%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1.4%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1.7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征地管理费按1.05%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1.4%收取。
  (四)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单包方式的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收取。
  (五)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2、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3、以工代赈、扶贫、乡村自筹资金修建公路,免收土地管理费。
  4、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5、征地费用一般由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组成。征用菜地的应包括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七、征地补偿及安置费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1、征用西宁市规划区和县辖镇的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一10倍。
  2、征用其他地区的耕地,为该耕地被补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一9倍。
  3、征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4、征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5、征用果园地,为该地果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6、征用林地、草原,按省有关规定补偿。
  7、划拨国有耕地,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一6倍。收回村社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用地单位按该宗土地年产值支付4倍的土地补偿费,并按实际情况支付青苗补偿费。
  8、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在准备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林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年产值,以县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1、以村社为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为10倍;人均耕地1000-1300平方米的为11倍;人均耕地600一1000平方米的为12倍;人均耕地400一600平方米的为13倍;人均耕地250一400平方米的为14倍;人均耕地250平方米以下的为15倍。
  2、征用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地等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征用林地、草原的,按省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大中型水电工程、交通等建设项目,按最抵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待国务院规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出台后,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八、测绘资格证书费
  (一)测绘工作证费,每证4元(其中3.5元上交国家测绘局用于制证等开支)。
  (二)测绘资格证书费,每证18元(正本3元,副本15元)。
  九、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表(单位:元)
  序号项 目项号计量单位收费标准
  1、大地资料
  1一、二等三角(导线)点1点30
  2三、四等三角(导线)点2点11
  3一、二等水准点3点7
  4三、四等水准点4点5
  5天文点5点30
  6重力一、二级及基本点6点15
  7重力加密点7点5
  8起始边成果8条63
  9重力布格异常图9幅25
  10高程异常图10幅20
  11三角网图11幅20
  12水准路线图12幅20
  2、地图资料
  (1)地形图
  131:50013幅65
  141:100014幅92
  151:200015幅120
  161:5000-1:1000016幅72
  171:25000-1:20000017幅30
  181:250000-1:100000018幅40
  (2)挂图
  19全国及世界图19拼幅7
  20省、地、市、县挂图20拼幅6
  21各种专题地图21拼幅6
  22(3)各类内部图集、图册各种开本图集、图册22印张3.5
  23(4)影像平面图23按实际费用计收
  24(5)航空照片24按实际费用计收
  3、数字化成果
  25(1)数字高程模型(1:100万DEM)25网点0.03-0.08
  26(2)地名数据26条0.50
  27(3)地形图其他要素数据27幅、要素在地图数字化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各要素平均提供频率酌减计算
  (二)本标准适用范围:除保障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领导机关所需测绘成果按无偿提供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使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均应按本标准收费。
  (三)对于互相供给测绘资料的部门和单位,可按互惠互利的原则,由测绘资料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收费。
  (四)大地资料收费标准内未含打印费,打印费另计。
  (五)挂图按每拼幅计算,每套图按实际拼幅数量计算收费。
  (六)各种开本的图集、图册的收费标准按国产100克胶版纸和8色印刷计算,如纸张克数和印色数增加,另行计算。
  (七)影像平面图和航空照片按实际费用收费。
  (八)数字化成果是指数据库中己有的数据成果,凡用户要求的额外数字化数据,应在此标准基础上另加收50%-100%的专门加工费。
  (九)成果、成图资料的介质、载体费另计。
  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综[1992]095号)执行。
  十一、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一)光电测距仪检验
  精度5+5PPM和3+2PPM精度1+1PPM
  序号项目收费(元)序号项目收费(元)
  1加乘常数测定4001加乘常数测定600
  2频率测定2002频率测定200
  3周期误差测定1503周期误差测定150
  4内符合精度504内符合精度50
  5测程2005测程200
  6相位均匀测定1506相位均匀测定150
  7分辨率测定507分辨率测定50
  注:1--4项为例行检测,1--7项为全面检测。
  (二)电子速测仪检验
  1、电子经纬仪2、电子手簿3、光电测距部分检测同光电测距仪检验
  精度级收费(元)项目收费(元)
  (1)0.5”级800(1)CRE系列400
  (2)2”级400(2)存储卡400
  (3)3”级200
  (三)光学经纬仪检验
  精度级DJ1级DJ2级DJ6级DJ15级
  收费800元400元100元80元
  (四)精密水准仪检验
  精度级DSO5级DSI级DS3级DS10级
  收费800元500元200元100元
  (五)对新进口在索赔期内须检验的仪器,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仪器价值的1%收取检验费,20万元以下按上述标准收取检验费。
  十二、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三、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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