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乌兰县柯柯镇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乌兰县柯柯镇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4〕68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乌兰县柯柯镇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西政〔2023〕9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乌兰县柯柯镇东村的7.2235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乌兰县柯柯镇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乌兰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乌兰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乌兰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乌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乌兰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6月11日
终审: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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