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格尔木市202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3〕78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格尔木市202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西政〔2023〕1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西州格尔木市、青海省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1个市1个国有单位的8.7638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4.411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13.175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提供给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作为格尔木市202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格尔木市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格尔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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