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Ⅰ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3〕64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Ⅰ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南政〔2023〕4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同意将你市共和县石乃亥镇鲁色村;黑马河镇加隆村、正却乎村、文巴村;塘格木镇治海村、浪娘村、中果村、曲让村、更尕村;江西沟镇元者村、大仓村、莫热村;倒淌河镇甲乙村、哈乙亥村、蒙古村、东卫村;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青海省青海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151景区)、青海省江西沟农场、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青海省公路局、青海省青海湖公路段,共计5个乡镇16个村和6个国有单位的80.7923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609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将247.3427公顷国有农用地和1.475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0.765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和221.692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552.6782公顷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完成后续审批手续后,作为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Ⅰ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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