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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基础设施项目服务力度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

来源:用途管制处 发布时间:2023-02-20 10:03:44 浏览次数: 【字体:

青自然资〔2023〕2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林业草原、能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并做好用地要素保障工作,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并印发了《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0号)、《关于印发<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的通知》等文件。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持续做好项目用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一)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加强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经工程可行性论证、已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及空间关系;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列出项目清单,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示意位置、标注规模,并根据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法定批复据实调

(二)全面梳理需要支持的重大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梳理国家、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青发改项目〔2020〕354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按要求全面梳理需国家和省级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重大项目清单,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要“应报尽报”,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为用地保障奠定基础。

(三)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继续执行。正式启用经自然资源部质检通过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和统一底图。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其中,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城镇开发边界开展规划审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仍按照《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2021〕80号)要求开展规划审查,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并予以附图承诺。各地应在编制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充分落实过渡期的承诺事项,承诺落实情况在审查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进行复核,未落实的不得报批、批准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的要求执行。

二、实行计划指标分级分类保障

(四)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的重点保障。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支计划指标。未纳入以上范围的省级重大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统筹配置计划指标。

纳入国家和省级的重大项目,若产生违法用地,其违法用地部分的计划指标,按照属地化原则和“增存挂钩”机制要求,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行委)通过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核增的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五)持续落实“增存挂钩”工作机制。对未纳入国家和省级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增存挂钩”机制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求,持续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当季不足的,可预支使用,年底统一由自然资源部在系统中统一核算。当年计划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通过“增存挂钩”机制产生的节余指标。

(六)支撑产业“四地”项目计划指标。对纳入全省产业“四地”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按照以上政策执行,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的,在未产生违法用地的前提下,由省级统筹解决计划指标。

三、积极参与项目选址选线

(七)做深做实项目选址选线。在项目选址选线、用地预审和可研编制阶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加大对项目选址选线的业务指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实地调研,综合研判项目选址用地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以及各类空间制约因素的关系,做深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选址选线的成果要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的重要依据。

(八)落实用途管制制度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政策支持、数据分析、空间准入等服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申请报告等提出建设性意见,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对不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条件,或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或国家重大项目范畴,以及用地规模超出用地标准或建设标准且无充足理由的,要坚决调整选址方案,或核减用地规模。

四、严格执行节约集约

(九)落实节地评价制度。项目用地预审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开展审查工作,核减不合理用地。对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要按照《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建立重大项目节地案例库,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发展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等部门在评选优秀勘察设计成果时,应当将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考核。

(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专章论证分析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新组卷申报预审的项目,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要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章节;重新预审项目无需编制专章。

(十一)确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上限。各地要以“三调”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底数,依据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地形地貌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分布情况,科学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项目总用地规模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比上限。

五、简化用地预审审查

(十二)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无需进行用地预审,但涉及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依法应当办理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无需进行用地预审,但淹没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应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十三)简化用地预审审查程序。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无需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但在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用地审查报批时,用地面积和地类均未发生变化或仅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总用地规模(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未超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预审时已审查的内容不再重复审查。

(十四)严肃用地预审范围和规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后,不得随意调整用地范围、调增用地规模。用地报批时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总面积超预审总面积10%、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审批时占用的;土地用途发生重大调整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批准后三年内未完成立项手续的;土地用途发生重大调整的;均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优化用地审批程序

(十五)优化基金项目先行用地。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合理确定适用先行用地特殊政策的项目范围,在市县人民政府做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做好群众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承诺事项和办结林业、草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等许可手续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要求报请自然资源部批准先行用地。

(十六)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于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权限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需报国务院的,可以市(州)为单位分段报批。分期分段办理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层级与项目总体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权限一致。

(十七)加快启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安排,各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尽快熟悉并试运行青海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引入“智脑”进一步优化审查审批流程,辅助建设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划许可的审查审批工作。

(十八)强化审批结果的监督监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后,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采取遥感影像判读和实地巡查等方式,有效遏制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防止因违法行为造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办理困难等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政策执行要求和期限与自然资源部文件一致。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青海省能源局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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