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撤销(调整)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2〕8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有效盘活全省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2018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力度。为切实推进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53号),要求到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州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不低于25%,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所辖工业园区处置率达到本辖区的40%以上。同时,自然资源部《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95号)明确要求对2019年1月1日前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不得低于25%。
为完成青政办〔2022〕53号和自然资发〔2022〕95号确定的任务,我厅梳理了各地批而未供土地情况(详见附件),对于单独选址项目各地要加快供应,批次用地新上项目应安排在批而未供的存量建设用地上,对近期确实不能供地的要通过撤销(调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方式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请各地按照青政办〔2022〕53号文中整治措施中批而未供土地的要求加快处置批而未供中撤销(调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各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督促各县(市、区、行委)完成处置任务,把处置批而未供土地作为后四个月重点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如期完成青政办〔2022〕53号和自然资发〔2022〕95号规定的任务,为2023年项目顺利落地奠定基础。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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