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用地批准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2〕28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盘活全省批而未供土地,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撤回(调整)批而未供土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处置类型
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用地批准文件:
(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且超过一年但不满两年,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难以实施征地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
(三)已实施(含已部分实施)征地补偿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
二、处置程序
(一)核验现场实际地类。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内业审核和现场踏勘,对现场实际地类进行核验,确认现场实际地类与批准前保持一致,并将核验结果上报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
(二)撤回用地批文。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撤回(调整)批准文件按原渠道、原权限、原程序办理。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的程序,由县(市、区、行委)、市(州)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调整)批准文件。市州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调整)的请示先报送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后,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意见对市州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调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撤回(调整)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县(市、区、行委)级人民政府的请示中明确批而未征或征而未供的原因、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权属情况、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情况、规费缴纳情况。
属于市州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按省人民政府撤回(调整)程序办理。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撤回(调整)后,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批准撤回(调整)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农用地转用事项应和土地征收事项一并撤回,同一用地批准文件在申请撤回部分批准内容后,不得再次申请撤回。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等有关事项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用地批准文件撤回(调整)或失效的后续管理工作。
1.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变更。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调整)的用地批准文件,应及时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信息变更,所涉土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2.用地计划指标管理。撤回(调整)的用地批准文件涉及的用地计划指标,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台账进行核算,可用于该市、县其他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申请使用腾退的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报批的,应在用地报批文件中表述为“使用撤回(调整)批准文件腾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失效或撤回(调整)的用地批准文件原挂钩的补充耕地指标按《关于落实“增存挂钩”机制释放已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有关意见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19〕13号)《关于落实“增存挂钩”机制释放已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注意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0〕61号)规定申请释放后纳入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即撤销批文的原地类是耕地的现状必须是耕地,同时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现状也必须是耕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的申请释放指标方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管理,不符合2种条件的,涉及的占补平衡指标都将无法释放并再次使用。
4.相关税费管理。失效和撤回(调整)的用地批准文件原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税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台账具体核算,在其他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时综合面积、等别和征收标准等因素进行抵扣处理。
5.地类权属变更管理。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失效和撤回(调整)用地批准文件所涉土地的地类、权属管理工作,相关土地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做好权属调查调整和确认。
三、申报撤回(调整)用地批准文件材料
申请撤回(调整)用地批准文件的,申报材料须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市州、县(市、区、行委)级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撤回(调整)原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请示。
(二)市州、县(市、区、行委)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说明原批准情况、批而未用原因、土地利用状态(含权属、地类、现状等情况)、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实地踏勘情况、相关费用、是否需全部撤回或部分调整等情况。
(三)拟撤回(调整)地块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四)原批准建设用地文件、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缴纳的相关费用缴费凭证。
(五)现场踏勘照片。
(六)勘测定界验收报告。调整批准文件的,提供拟撤回地块、保留地块的坐标(2000大地坐标系,TXT格式)。
四、有关要求
(一)批准文件清理时间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每年组织1次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下发至各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各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制定供地计划,对近期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市(州)人民政府可随时开展批准文件撤回清理工作。
(二)土地批后监管要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各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应加强批后监管,抓紧实施土地征收和供应,尽量避免因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原因导致用地批准文件撤回或失效。
(三)其他要求。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中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调整)实施方案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将备案信息变更申请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并附相关撤销(调整)批准文件。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涉及批准文件处置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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