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等13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意见
青自然资〔2022〕218号
省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对《关于调整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等13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宁政示〔2022〕8号)批办要求,我厅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对西宁市人民政府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宁政示〔2022〕8号涉及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二十、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二、五十批次共13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于2014年12月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分别为:青政土函〔2014〕(127号、139号、147号、118号、172号、115号、173号、174号、162号、165号、167号、126号、132号),批准总面积347.2348公顷,其中农用地330.2596公顷(耕地306.7549公顷),建设用地8.1701公顷,未利用地8.8051公顷。
以上13个批次原规划用途为工业项目及商服项目用地,并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后因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调整,部分项目无法落地。其中304.6136公顷已供地,剩余42.6212公顷不具备供地条件。经湟中区人民政府核实,以上13个批次中剩余的42.6212公顷用地现状、地类与报批前一致,湟中区人民政府明确将做好用地批复调整后的相关工作。
我厅认为,西宁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调整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等13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所请事项,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相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建议同意调整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等13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将已实施供地的304.6136公顷建设用地保留,对42.6212公顷不具备供地条件的予以撤销(附表: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等13个批次拟调整面积统计表),撤销后的土地按原地类管理。西宁市人民政府要督导湟中区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规〔2018〕1号文要求,做好青政土函〔2014〕(127号、139号、147号、118号、172号、115号、173号、174号、162号、165号、167号、126号、132号)批复文件调整后的相关工作。
现将材料随文呈报,请审示。
附表: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等13个批次拟调整面积统计表
2022年7月13日
(联系人:祁永发 联系电话:625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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