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海南州太阳能生态发电园区2016-2#地块15MWp光伏电站投资主体招标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2〕33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青海海南州太阳能生态发电园区2016-2#地块15MWp光伏电站投资主体招标项目用地的请示》(南政〔2021〕6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共和县铁盖乡拉才村1个乡1个村的0.1312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后,作为青海海南州太阳能生态发电园区2016-2#地块15MWp光伏电站投资主体招标项目用地。
二、海南州人民政府要督促共和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海南州人民政府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海南州人民政府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共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共和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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