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兰县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90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调整乌兰县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西政〔2021〕3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相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你州乌兰县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的93.4407公顷土地,因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同意调整乌兰县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将青政土函〔2013〕277号文件中批准的已实施供地的68.0142公顷建设用地保留,对93.4407公顷不再使用的予以撤销并按原地类管理。
二、你州要督导乌兰县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做好青政土函〔2013〕277号批复文件调整后的相关工作。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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