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84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关于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大通段)建设用地的请示》(宁政示〔2020〕8号)、海东市《关于办理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乐都段、互助段)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的请示》(东政征〔2020〕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西宁市大通县的71.4915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162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连同0.601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将15.4669公顷国有农用地和0.137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将海东市乐都区、互助县的201.9825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连同3.426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将26.5814公顷国有农用地和1.843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1.749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323.442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后,作为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西宁市要督促大通县人民政府、海东市要督促乐都区人民政府、互助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西宁市要督导大通县人民政府、海东市要督导乐都区人民政府、互助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西宁市要督导大通县人民政府、海东市要督导乐都区人民政府、互助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大通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乐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互助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大通县人民政府、乐都区人民政府、互助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2月13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