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300万千瓦基地光伏华能50万千瓦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71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海南300万千瓦基地光伏华能50万千瓦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南政〔2021〕7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共和县恰卜恰镇下塔迈村、铁盖乡七台村、哈汗土亥村、下合乐寺村的5.7337公顷国有农用地和0.0972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后,作为海南300万千瓦基地光伏华能50万千瓦建设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共和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共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该项目经你州发展改革委认定为光伏复合项目,请你州按照光伏复合项目相关要求做好监管工作。
六、具体事宜由共和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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