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至互助一级公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2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市人民政府:
西宁至互助一级公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西宁至互助一级公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1〕86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西宁市城东区、海东市互助县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8.8159公顷(其中耕地153.6016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30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4.599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0.3145公顷、未利用地0.9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03.5392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88.222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供应后,作为西宁至互助一级公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
二、西宁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海东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互助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西宁市要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海东市要督导互助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西宁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海东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互助县人民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西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互助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互助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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