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2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554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城北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87.4826公顷(其中耕地206.0562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7.4225公顷)、未利用地0.77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4.0155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4.1727公顷(其中耕地3.2529公顷)、未利用地0.0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907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06.585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供应后,作为引大济湟西干渠工程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并督促大通县人民政府、湟中区人民政府、湟源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落实好并督导大通县人民政府、湟中区人民政府、湟源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并督促大通县人民政府、湟中区人民政府、湟源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西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大通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湟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湟源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你市人民政府、大通县人民政府、湟中区人民政府、湟源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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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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